从李晚霞“做兼职”说起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领导之窗”栏目显示,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晚霞同时兼任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更准确地说,李晚霞不仅是兼任此职务,其主要工作职责就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者说,她除了有限地参加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活动外,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就是其主要工作岗位,甚至其人头编制和领取工资福利待遇都落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笔者查阅了一下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机构信息,方知地方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的职责和职能,该机构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之所以有如此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是因为各级“一府一委两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法律监督,又是工作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干部既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又在被监督的对象单位担任重要职务,那么,其监督作用和监督效果何以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度机制不就成为摆设了?
由此可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晚霞同时担任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笔者了解到,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乏同时兼任市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情况。比如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任县教育局副局长等情况和职务设置时常出现。
《地方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文件,因而完全可以断定,以上情况和职务设置属于重大违宪行为。
在一些地方的实际工作中,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的确不如地方长官和小团体的意志,在是否尊重、遵守和遵从法律规定问题上,他们善于折中和搞变通,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盛行——长官意志和小团体认为重要和实用的条款,他们不仅充分遵从和服从,而且无限扩张适用范围和利用价值,因而常常走形变样;长官意志和小团体认为不重要、不实用的内容和条款,他们则大打折扣,甚至选择视而不见或公然违反。
总之,一些地方组织或者一级政府的行为如果公然违宪违法,而且不受任何追究,并且长期得不到纠正,其负面作用和负面影响决不可低估,最后极有可能演变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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